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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附加定期保险
华尔街电讯WWW.WSWIRE.COM ( 日期:2004-07-13 17:36)


  险种名称:泰康附加定期保险条款
  所属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险种介绍:
    险种名称 泰康附加定期保险条款 
  适用范围 在满足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前提下,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附加保险。投保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时,投保人限为被保险人的父亲或母亲。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责任:
    一、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列明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或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除外责任:

  对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任一情事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犯罪、殴斗或酒醉行为;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的自杀、故意自伤身体;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或感染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被保险人被行政执法、司法机关拘禁或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入狱期间。
发生上述任何情况,本附加合同终止。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附加合同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条款内容: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后订立。主合同的条款适用于本合同,如果主合同条款与本合同条款有冲突,则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第二条 【投保条件】
    在满足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前提下,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附加保险。投保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时,投保人限为被保险人的父亲或母亲。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责任:
    一、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列明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或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对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任一情事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犯罪、殴斗或酒醉行为;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的自杀、故意自伤身体;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或感染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被保险人被行政执法、司法机关拘禁或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入狱期间。
发生上述任何情况,本附加合同终止。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附加合同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五条【保险责任开始和保险期间】
    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所负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载明的终止时止。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第六条【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 
    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年交、半年交、月交。本附加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选择分期交付时,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费交费期间、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保险费交费日期交付。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自保险单载明保险费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第七条【附加合同转换权益】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的年龄未满六十周岁且距缴费期满日五年或五年以上,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对应日将本附加合同全部转换为本公司当时的终身寿险合同、两全寿险合同或养老合同而无需可保性证明,其最高保险金额为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转换后的新保险合同将以转换日为保险合同生效日,保险费按照本附加合同原核保等级和转换日被保险人的年龄及新的保险合同的费率计算。

第八条【附加合同终止】
     主合同终止时,本附加合同终止。投保人不愿继续保险且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申请终止本附加合同。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本公司与投保人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终止本附加合同。投保人凭保险单、投保人的身份证件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办理终止本附加合同手续,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 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因附加合同终止而给付时,本公司扣除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第九条 【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失踪且经人民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后,本公司依法院判决宣告之日确定被保险人死亡日期并按身故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还,受益人应将领取的保险金在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

第十条【保险金的申请】
     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有效保险单、身份证件、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身故的,还应提供公安部门或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被保险人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则还应提供意外事故失踪证明和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书原件。

  【名词释义】          
     利息:涉及补交或垫交保险费的利息,以“补交或垫交保险费当日所在的会计年度的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2%”按复利计算。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上“现金价值表”所列明的金额。
     手续费:指每张保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单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
     未成年人:指投保本保险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但不包括年满十六周岁且以自己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本公司:指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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