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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团体特种疾病定期寿险
华尔街电讯WWW.WSWIRE.COM ( 日期:2004-07-13 17:43)


  险种名称:太平洋团体特种疾病定期寿险条款
  所属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险种介绍:无

  条款内容: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附加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与主险合同规定一致。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主被保险人)及配偶和子女(连带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主被保险人人数应占其单位在职人员人数的75%以上且不少于8人。投保时必须经主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二、被保险人:凡投保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下同))至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或工作的投保单位在职、在编人员,且持有效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主主被保险人,在主主被保险人投保时,凡主被保险人的配偶(20-60周岁)和子女(90天-22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学习的,在缴纳相应的保险费后,可以成为本保险的连带被保险人。如主被保险人的子女为未成年人的,其参加投保本保险须经主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如符合投保条件的投保单位员工在本保险合同生效时因故不能正常工作的,其参加本保险的日期自其恢复正常工作时开始。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本合同生效15日后被保险人被确诊感染SARS病毒,并在保险期间内或保险期满后30天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列明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前或本合同生效15日内被确诊感染了SARS病毒;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前或本合同生效15日内被确定为感染SARS病毒的疑似病例。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保险人同意承保后,保险期间自保险人收到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至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缴费标准见本合同《团体特种疾病定期寿险保费表》、《团体特种疾病定期寿险保险费调整系数表》。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有权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或资格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一、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同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分配方式。
  二.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三、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或受益人放弃受益权的:
  (一)若保险合同中未列明其他受益人,按未指定受益人的情形处理;
  (二)若保险合同中列明有其他受益人,按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1、受益方式为顺位的,保险人向其他受益人中受益顺序在前的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2、受益方式为均分或比例的,保险人按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受益份额向其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已身故受益人或放弃受益权受益人名下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法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该部分保险金的义务。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以电话或书面方式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调查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因延迟通知导致证据丧失或者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支付保险金。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合同或保险凭证;
  2、最后一次缴费凭证;
  3、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4、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因感染SARS病毒身故的证明书;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二、如受益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三、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在确定属于保险责任且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填明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如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保险人可以解除该被保险人资格,并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变动
  一、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加保的,应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的保险费后,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被保险人离职时,应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对其所负的保险责任自其离职之日起终止,并退还其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三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保险人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不承担因此而造成的任何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时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订立书面协议。变更的内容和形式不能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附加合同随主险合同的解除而解除。本合同一经生效,保险人不接受单独解除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申请。本合同生效后,不接受解除保险合同的申请。
  第十六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时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签发地或就近的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适用该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保险单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时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当地或就近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释义
  一、保险人: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标准计算的年龄(不足一年不计)。
  三、未满期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90%×(1-n/12)。其中n为本合同生效月数,不足月的按1个月计算。
  四、合同生效日:为保险人同意承保并收到保险费的次日。
  五、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六、SARS: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疑似非典型肺炎的确诊,以国家疾病预防中心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疑似非典型肺炎诊断标准为依据,并由地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证明为准。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团体特种疾病定期寿险保费表(一年期)
                           单位:元/份/人
 
                 平均投保年龄                保费
                  90天-35岁                  5
                  36-45岁                    8
                  46-55岁                   16
                  56-60岁                   28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团体特种疾病定期寿险保险费调整系数表
 
                 保险期间              调整系数
                  3个月                 0.4
                  6个月                 0.6


  注:主被保险人与连带被保险人均适用以上缴费标准。

  未满期保费
  1、投保《团体特种疾病定期寿险》条款,保险期间为3个月和6个月的未满期保费计算公式为:
  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90%×(1-n/m)。
  其中n为本合同生效月数,不足月的按1个月计算,m为保险期间月数。
  保险期间为一年的未满期保费计算公式与条款相同。
  2、投保《团体特种住院补贴医疗保险》条款,保险期间为3个月和6个月的未满期保费计算公式为:
  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80%×(1-n/m)。
  其中n为本合同生效月数,不足月的按1个月计算,m为保险期间月数。
  保险期间为一年的未满期保费计算公式与条款相同。

  公司网址:http://www.cpic.com.cn/
  电话:86-21-66779900*8951-8965
  地址:上海市吴淞路400号90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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