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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续保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华尔街电讯WWW.WSWIRE.COM ( 日期:2004-12-20 14:50)


2000年10月,我在本市某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一份健康终身保险及附加住院医疗保险。主险年缴保费3200元,缴费期10年。附加险保费115元,保险期限1年,可每年续保。主险缴费方式和附加险续保方式均采用银行自动转账方式。今年11月,我不愿继续投保附加险,故在自己账户上存入了主险年保费3200元。保险公司在今年续保期内因在投保人账户连续两次扣款时余额不足未成功。按照保险合同规定,欠缴保费60日后,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但是我认为:我的主险合同的保费已经存入银行帐户,保险公司不划帐是他们自己的事,不应影响我的主险合同,主险合同应当继续有效。
  读者:周小姐周小姐:
  您好!
  在收到您的电话咨询后,我们及时与保险公司进行了沟通。得到相关回复如下:首先附加险合同条款规定,若在保险期间届满日的10日前,投保人未以书面作不续保的通知,则本附加合同视为续保。由于保险公司在您今年续保期未收到您的不续保的通知,因此应扣款金额为主险加附加险共计3315元。其次,今年续保期内,本公司在投保人账户扣款时因余额不足未成功,且逾宽限期,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合同效力自动中止。第三,投保人联系方式、住所发生变更未通知保险公司,致使本公司在缴费宽限期内和保单失效后无法与投保人取得联系,因此对投保人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事实上,这原本是个很简单的事情,但是由于双方没有及时保持联系和沟通,导致保单失效。因此客户在与保险公司之间沟通时,应增进理解和信任,从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
  保险周刊   

来源:新闻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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