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规定》日前颁布,其中最大的突破是非深户籍员工和深户籍员工受到平等对待,即只要累计缴费满15年,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可在深圳退休,按月领取养老金(据1月15日《中国青年报》报道)。
一个城市的和谐和稳定,并不仅仅在于这个城市有多富裕,而在于城市中是否过于贫富悬殊,在城市中生活的人们是否得到平等对待,是否有公平的竞争环境,和谐必须立足于公正和平等基础上。以此衡量,深圳市取消养老保险户籍限制具有积极的意义,它从小处着手,弥补因为户籍不同而给生活在同一城市的人带来的待遇差别,从而能进一步促进城市的和谐与稳定。
以往,非深户籍员工想在深圳享受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需在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前5年,在深圳连续缴费,这明显对非深户籍员工不公平。从养老保险的性质来看,它是政府提供给公众的一种福利,这种福利理应由城市中生活的人们共同享有。深圳不是具有深圳户籍人的深圳,从广义上讲,深圳是全国人的深圳,因此深圳必须给来自全国四面八方的人提供同等待遇;从狭义上讲,深圳也是生活于此、工作于此的人的深圳,因为非深户籍人员在深圳生活和工作,他们向当地政府纳税,实际上就是承担了相应的义务,理应享有相应的福利待遇。事实上,深圳本身就是一个移民城市,正是大量的非深户籍人口涌入这个城市,才给深圳带来了繁荣与发展,深圳理应将发展成果部分反哺于生活在此地的人们。
当然,平等原则是有例外,差别待遇在一定程度上也允许存在,但各国对于允许差别待遇都坚持“合理性原则”。德国宪法学者提出,“立法者若未经理智的公益考量,对于相同事务进行差别对待的立法,即构成‘恣意’。”是否应该享受养老保险,主要应该看个人是否缴纳了相关费用,非深户籍员工只要缴了足够的费,就不应当受到“退休年龄的前5年在深圳连续缴费”的限制;并且,有关人士也称,“取消对非深户籍员工的限制,并不影响深圳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和人口结构。因为深圳已经改革调整了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使缴费基数高低、时间长短和待遇高低挂钩更加密切,对于缴费基数普遍低、缴费年限普遍短的劳务工而言,待遇也会较低。”因此,这种对非深户籍员工的限制可以称为“恣意”,理应废除。
法国学者皮埃尔·勒鲁在《论平等》中写道:“平等是一项神圣的法律,一项先于其他一切法律的法律,一项派生其他法律的法律。”平等是如此重要,然而在现实中,在包括深圳在内的许多城市,因为户籍和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在同一片天空下的人们不平等的现象仍然大量存在,我们希望在法律、法规的进一步修改中,在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中,逐步消除这些不平等,让城市生活日趋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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