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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推行董事职业责任险制度
华尔街电讯WWW.WSWIRE.COM ( 日期:2007-11-27 14:17)


    保险公司的董事,也将被纳入董事职业责任保险的投保范围。昨天,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规范指引(草案)》(下称“草案”)规定,保险公司可建立董事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草案指出,保险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重要决策机构,由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构成,其中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财务、精算和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士。鼓励保险公司建立9至13名董事组成的专业、高效的董事会,每届董事会任期3年。

  草案明确规定,对于董事来说,如果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保险公司章程,给保险公司和股东造成损失的,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可以建立董事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所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Directorsand OfficersLiability Insurance,下称“D&O保险”),是一种承保各种专业人员因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的保险,通过市场手段转嫁上市公司管理责任风险,可保护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管尤其是独立董事的权益,使其可以独立、有效地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责。

  1934年,英国伦敦劳合社在美国市场率先推出D&O保险。20世纪80年代以来,该险种在西方发达国家逐渐得到了证券界的青睐,并成为了保险公司的一项重要业务。据了解,目前在香港地区上市公司中,董事责任保险的购买率高达60%~70%。

  随着中国新《证券法》及《公司法》的出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被进一步明确,职务风险明显加剧,公司及高管遭起诉的概率也随之增大。 1996年,美亚保险上海分公司承保了国内首张“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单,D&O保险从此开始在中国发展。据了解,目前人保财险、
平安保险、美亚保险等保险公司,也相继推出董事责任保险。

  去年被曝光的新华人寿事件,也使得保险公司本身存在的董事及高管的职务风险暴露无遗。去年以来,保监会发布了一系列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文件。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以及高管的职责,也成为保险监管的重要内容。

  草案还规定,由于股东资质不符合要求、股权交易纠纷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可能导致董事会任期届满无法按期改选的,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前1个月向保监会报告。保监会可以委派监管人员作为会议观察员列席会议,但不得对会议讨论或决议事项发表意见,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责任。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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